首页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会员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员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