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航运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航运交易所的权力机构。 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和理事五至七人组成,总人数为单数。理事会应当有二至三名会员理事。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共同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航运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审议航运交易所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 决定、处理航运交易所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 聘任、解聘航运交易所总裁、副总裁; (五) 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召集。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必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 第九条 航运交易所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 总裁由理事长从理事中提名,理事会聘任。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理事会聘任。 总裁是航运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航运交易所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