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理事会是航运交易所的权力机构。 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和理事五至七人组成,总人数为单数。理事会应当有二至三名会员理事。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共同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