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413条
第91.413条 导航设备
所有航空器应当装有必要的电子导航设备,以便使航空器在飞行中任何阶段能够:
按照其飞行计划飞行;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的要求飞行(经局方同意,可在目视飞行规则下通过目视参考地标来完成导航的飞行除外)。
为确保在飞行的任何阶段能够符合本条(a)的要求,航空器至少应当装备两台独立的电子导航装置(如果一台导航设备的任何部分功能都不依赖于另一台导航设备,则认为其是独立的),但是一台可以同时接收无线电通信和导航信号的接收机,可以用来代替一台独立的无线电通信接收机和一台独立的导航信号接收机。
本条(b)要求的双套导航设备不超过一套设备发生故障或不能工作,航空器仍可从不能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地点飞到能够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地点,但不允许载运旅客。
当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规定的特殊空域(如要求导航性能、缩小垂直间隔等)飞行时,还应当安装保证航空器按规定飞行的设备。
对于拟在仪表气象条件下着陆的飞行,航空器必须安装能够接收引导信号的无线电设备,引导航空器至可以进行目视着陆的某一点。该设备必须能够在每一拟在仪表气象条件下着陆的机场和任何指定的备降机场提供这种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