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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183条

第91.183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无线电通信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驾驶员必须在指定的频率上保持守听,并且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以下事项:

通过指定报告点或空中交通管制规定的报告点的时间和高度,但是,航空器处于雷达管制下时,仅需在通过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特别要求的那些报告点时报告;

遇到没有得到预报的气象条件;

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