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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167条

第91.167条 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飞行的燃油要求

航空器驾驶员在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开始飞行前,必须充分考虑风和预报的气象条件,在航空器上装载足够的燃油,这些燃油能够:

飞到目的地机场着陆;

然后从目的地机场飞到备降机场着陆,本条(b)款规定除外;

在完成上述飞行之后,对于飞机,还能以正常巡航速度飞行45分钟,对于直升机,备降起降点上空450米(1500英尺)高度以等待速度飞行30分钟,并且加上附加燃油量,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足以应付油耗的增加。

按本条(c)(2)款的要求,当没有适合的备降机场时,飞至这次飞行所计划的起降点然后以等待速度飞行两小时。

对于飞机,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不选用备降机场,本条(a)(2)项不适用:

预计着陆的目的地机场具有局方公布的标准仪表进近程序;

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组合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刻前后至少1小时的时间段内,云高高于机场标高600米,能见度至少5千米。

对于直升机,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不选用备降机场,本条(a)(2)项不适用:

云高高于机场标高300米或高于适用的进近最低标准之上120米(以高者为准),能见度3千米或高于程序规定的最低标准1500米(以高者为准),或

(i)预定着陆起降点地处孤立,无适当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ii)该孤立的预定着陆起降点规定有仪表进近程序;

(iii)当目的地为近海起降点时,确定了一个不能返航点。

在下述条件下,可以为直升机指定适当的近海备降起降点:

仅在飞过不能返航点之后使用近海备降起降点。不能返航点之前必须使用岸上备降机场;

在确定备降起降点适用性时,必须考虑关键操纵系统和关键部件的机械可靠性;

在到达备降起降点之前,保证单台发动机失效时的性能水平;

必须保证直升机起降平台可用;

天气资料必须准确可靠

当直升机携带的燃油足以飞往岸上的某个备降起降点时,不应使用近海备降起降点。这种情况应视为例外,而且不应包括恶劣天气条件下业载增加的情况。

直升机在计算本条中所需的燃油和滑油量时,至少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预报的气象条件;

预期的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和交通延误;

仪表飞行时,在目的地起降点进行一次仪表进近,包括一次复飞;

释压程序(如适用),或在航路上一台动力装置失效时的程序;和

可能延误直升机着陆或增加燃油和/或滑油消耗的任何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