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169条
第91.169条 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计划
除经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外,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91.153条(b)款中要求的内容。
备降机场,除本条(b)款规定外。
如果符合第91.167条(b)款的条件,可以不选用备降机场,本条(a)(2)项不适用。
除经局方批准外,对于列入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计划中的备降机场,应当有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组合表明,当航空器到达该机场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高于下列最低天气标准:
对于具有局方公布的仪表进近程序的机场,使用下列标准:
对于旋翼机以外的航空器,在有一套进近设施与程序的机场,云高在最低下降高/度(MDH/MDA)或决断高/度(DH/DA)上增加120米,能见度增加1600米;在有两套(含)以上精密或非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云高在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上增加60米,能见度增加800米,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ii)对于旋翼机,云高在所用机场进近程序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上增加60米,能见度至少1600米,但不小于所用进近程序最低能见度标准。
对于没有公布仪表进近程序的机场,云高和能见度应当保证航空器可按照基本目视飞行规则完成从最低航路高度(MEA)开始下降、进近和着陆。
当航空器机长决定取消或完成该已生效的飞行计划时,必须通知空中交通管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