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9月10日) 第91.903条
第91.903条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及其解释
在本章中使用的术语解释如下:
航空器代管人,是指为航空器所有权人代管航空器,按照与所有权人之间签定的多年有效的项目协议为所有权人提供航空器的运行管理服务,经局方审定取得局方颁发的运行规范的法人单位。
部分产权项目,是航空器代管人管理航空器的一种组织方式,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代管航空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部分产权所有权人拥有,并且至少有一架航空器由不止一个所有权人拥有;
每个所有权人在一架或一架以上代管航空器上拥有至少一个最低部分产权份额;
所有代管服务仅由一个航空器代管人提供;
在所有部分产权所有权人之间签有相互干租交换航空器的协议;
签定了多年有效的部分产权项目协议,包括部分财产所有权、部分产权项目的代管服务和代管航空器干租交换协议等方面的内容。
完全产权项目,是航空器代管人管理航空器的一种组织方式,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代管航空器的所有权人对航空器拥有完全产权;
所有代管服务仅由一个航空器代管人提供;
签定了多年有效的完全产权项目协议,包括财产所有权、完全产权项目的代管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航空器干租交换协议,是在部分产权项目中包含的一种用于解决航空器调配问题的协议。
按照该协议,参加部分产权项目的每个部分产权所有权人,在需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其他所有权人的航空器。
最低部分产权份额,是指按下列要求确定的产权份额:
对于项目所属的固定翼亚音速飞机,等于或大于飞机价值的十六分之一;
对于项目所属的旋翼机,等于或大于旋翼机价值的三十二分之一。
航空器所有权人,是指拥有代管航空器的完全产权或代管航空器至少一个最低部分产权份额,并签署了相应项目协议的个人或法人。
代管航空器,是指参加完全产权或部分产权项目并在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中列出的航空器。在完全产权项目中,所有权人对航空器拥有全部产权;在部分产权项目中,应当有部分产权所有权人对其拥有至少一个最低部分产权份额,并将之包括在该项目的航空器干租交换协议中。
代管服务,是指航空器代管人按照本章中的适用要求向所有权人提供的管理及航空专业服务,该种服务工作至少包括航空器运行安全指导材料的建立和修订工作,以及针对以下各项所提供的服务:
代管航空器及机组人员的排班;
代管航空器的维修;
为所有权人或代管人所使用的机组人员提供训练;
建立和保持记录;
制定和使用运行手册和维修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