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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305条

第91.305条 适航性责任

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对保持航空器的适航性状态负责,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及其安装设备的适航性。

为落实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按照第91.303条的规则保证其使用的航空器完成如下工作:

按照第91.307条的规定完成要求的维修;

除第91.411条允许不工作的任何仪表或设备外,在每次飞行前对于影响安全运行的有关缺陷和损伤进行处理并达到经批准的标准;

完成适航指令和局方要求强制执行的任何其他持续适航要求。

上述工作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委托,但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负有同样的适航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