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7年2月14日) 第91.307条
第91.307条 要求的维修
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完成对航空器的检查:
按照航空器的设计规范、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或局方批准的其它文件中的规定,对有时间限制部件的更换时间进行检查,以保证在到达时间限制前及时更换;
对于大型飞机、涡轮喷气多发飞机、涡桨多发飞机或者涡轮动力旋翼机,按照第91.309条要求的检查大纲的规定进行检查;
对于本条(a)(2)之外的的航空器,在每100小时的飞行时间内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完成100小时检查,但如果在连续的12个日历月内没有达到100小时的飞行时间,则应当在上次完成100小时检查之日起12个月之内完成CCAR-43部规定的年度检查。如果需要为检查而进行调机时,可以超过100小时的限制,但超出时间不得多于10小时。并且在计算下一个100小时使用时间时要包括这次超过100小时的时间。
如果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颁发的航空器维修手册或其他持续适航文件中规定的检查超过CCAR-43部规定的100小时检查或者年度检查,则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检查,并且不必重复执行100小时检查或者年度检查。
对于本条(a)款要求的100小时或者年度检查,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可以使用分解检查任务的渐进式检查大纲来实施,但应当向局方提交书面备案,并且符合如下规定:
渐进式检查大纲应当以小时数或天数来标明每一检查任务的详细周期和计划,该计划可以包括因为飞行而超过维修间隔(不超过10小时)的说明;
渐进式检查的频度和内容应当保证航空器在规定的期限内能得到全面检查,保证航空器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并且始终符合航空器的设计规范、型号合格证数据单、适航指令以及其它经批准的数据;
如果渐进式检查中断,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局方,并且在中断后以最先到达下一次检查期限的检查任务起恢复100小时检查或年度检查。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其高度表系统和高度报告设备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完成测试和检查:
在24个日历月内,对每个静压系统、高度表仪表和自动气压高度报告系统进行测试和检查,并符合CCAR-43部附录B的规定;
除使用系统排水和备用静压活门外,对静压系统的任何开启和关闭之后,该系统须进行测试和检查,并符合CCAR-43部附录B中(a)款的规定;
安装或维修后,ATC应答机的自动气压高度报告系统应当进行测试和检查,并符合CCAR-43部附录B的规定。
任何航空器上安装的ATC应答机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完成测试和检查:
在24个日历月之内,ATC应答机应当进行测试和检查,并符合CCAR-43部附录C的规定;
安装或维修后,ATC应答机应当进行测试和检查,并符合CCAR-43部附录C中(c)款的要求。
除第91.411条允许不工作的任何仪表或设备外,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对上述检查发现的任何超出航空器设计规范、型号合格证数据单、适航指令以及其它经批准的数据的故障、缺陷进行修复。
如果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颁发的航空器维修手册或其他持续适航文件中含有其他维修要求时,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者运营人应当按照其要求对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