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321条
第91.321条 翻新发动机的记录
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可以对发动机制造商或其批准的机构翻新过的航空器发动机使用无原先使用履历的新的维修记录。
给出其翻新的发动机起始时间的航空器制造商或其批准的机构,应当在新记录里记录下列内容:
发动机翻新日期;
适航指令的执行情况;
服务通告的执行情况,如果服务通告要求记载的话。
就本条而言,翻新过的发动机是指经完全分解、检查、修理、测试、重新组装并按照与新发动机相同的方式以及相同的容差和极限值批准恢复使用的旧发动机,该发动机内既有新零件又有旧零件。但是,其中所有零件必须符合新零件生产图纸的容差和极限值,如果超过容差和极限值必须得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