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317条
第91.317条 维修记录
除按第91.311和第91.313条的维修外,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应当按(b)款的要求保存下列记录:
对每一航空产品,所做的维修、预防性维修和改装记录和100小时、年度、渐进式检查和其它要求或批准的检查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包括:
执行工作的描述(或引用的数据);
(ii)工作完成的时间;
(iii)批准恢复使用的维修人员的签名及执照号;
记录包含下述内容
机身、发动机、螺旋桨和旋翼总使用时间;
(ii)机身、发动机、螺旋桨和旋翼中每个有时限要求的零件的现状;
(iii)在航空器上有翻修要求的每一项目,上次翻修以来的时间;
(iv)航空器的现行状况,包括检查大纲中必检项目的上次检查以来的时间;
有关适航指令的现行状况,包括对每项指令的符合方法,适航指令号和修订日期。如果适航指令包含重复工作,要求进行下一次工作的时间和日期。
(vi)CCAR-43部第43.9条中为机体和目前安装的发动机、旋翼、螺旋桨和设备的每项主要改装所规定的表格的付本。
每个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必须按下述时限保存记录:
本条(a)(1)中所规定的记录,1年或直至工作被替代。
本条(a)(2)中所规定的记录,保存至航空器被出售并随航空器转移。
CCAR-43部第43.21条所列的提交给航空器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差异清单,必须保留至差异得到修正和航空器准许恢复使用。
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必须保存本节要求的所有维修记录,以便局方或其他局方授权代表的检查。按照局方或其授权代表的要求,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应当向提出要求的局方人员提供依照本条要求保留的维修记录。所有权人和运营人还应当依照本条(d)中所规定,提供适用的局方要求的AAC085表格以满足局方的要求。
当按照CCAR-43部在客舱或货舱安装油箱时,只要该油箱在安装位置,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必须将该改装的AAC085批准表副本放于飞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