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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309条

第91.309条 检查

除试验航空器外,在前一年度内符合下列要求后,方可运行航空器:

完成CCAR-43部要求的年度检查并且由CCAR-43部第43.15条中指定人员批准恢复使用;

按CCAR-21部的要求完成了颁发适航证所要求的检查。

按本条(b)款实施的检查不得代替本条要求的年度检查,除非它是由批准实施年度检查的人员实施的,并且作为年度检查记录在适航证上。

除本条(c)款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出租航空器用于载人(机组人员除外),并不得出租航空器用于飞行训练,除非在前100小时使用时间内,该航空器已接受过年度或100小时检查,并且根据本章要求获得恢复使用的批准或根据CCAR-21部完成了颁发适航证所要求的检查。如果为进行检查而调机所必需时,可以超过100小时限制,但不多于10小时。但是在计算下一个100小时使用时间时要包括这次超过100小时的时间。

本条(b)款不适用于:

试验航空器;

持有运行规范并按其中批准的航空器检查大纲进行检查的航空器;

受本条(d)或(e)款要求限制的航空器。

渐进检查。每个希望使用渐进检查大纲的航空器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书面申请,并且应当:

由持有相应等级的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持机体等级的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来监督或执行渐进检查。

驾驶员和维修人员可以得到易于理解的现行检查程序手册。包括:

渐进检查的解释,包括检查责任的连续性、报告的编写以及记录和技术参考资料的保存。

(ii)以小时数或天数标明例行检查和详细检查周期的检查计划,该计划可包括因为飞行而超过维修间隔(不超过10小时)的指南,以及根据使用经验改变维修间隔的指南。

(iii)例行检查和详细检查的表格及其使用说明的样本;

(iv)抽样报告和记录及其使用说明的样本;

对航空器进行必要的分解和适当的检查所需的厂房和设备;

该航空器相应的现行技术资料。

渐进检查的频度和内容应当保证航空器在每12个日历月内能得到全面检查,并且必须与制造商的建议、外场使用经验以及该航空器所从事的运行种类相符。渐进检查计划应当保证航空器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并且始终符合所有有关的局方颁发的航空器规范、型号合格证数据单、适航指令以及其它经批准的数据。如果渐进检查中断,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此中断行为通知局方。在该次中断后,本条规定的首次年度检查应当在该航空器按渐进检查所进行的最后一次全面检查后的12个日历月之内到期。本条(b)款规定的100小时检查在该全面检查后的100小时之内到期。

为了确定年度检查和100小时检查何时到期而进行的航空器全面检查,应当根据渐进检查的要求详细地检查该航空器及其所有的部件。航空器的例行检查和对几个部件的详细检查不能被认为是全面检查。

运行大型飞机、涡轮喷气多发飞机、涡桨多发飞机,或涡轮动力旋翼机时,应当遵守该航空器规范、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或局方批准的其它文件中规定的有时间限制的零件的更换时间要求,并且该飞机或涡轮动力旋翼机,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装置、救生设备以及应急设备是根据本条(f)款的规定所选的检查大纲进行检查的,但涡轮动力旋翼机的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可以决定是否使用本条(a)、(b)、(c)或(d)款的检查代替本条(f)款的检查。

本条(e)款所述的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应当选择并使用下列大纲之一对该航空器进行检查,并在航空器的维修记录中标明:

持续适航检查大纲,它是持续适航维修方案的组成部分,适用于CCAR-121部和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运行合格证的持有人。

制造商推荐的现行检查大纲。

该飞机或涡轮动力旋翼机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制定的,并由局方按本条(g)款批准的任何其它检查大纲。但是,局方可以根据第91.315条要求对该检查大纲进行修订。

运营人必须在选定的大纲中列出负责安排大纲所要求的检查工作的人员姓名和地址,并将大纲副本提供给在该机上实施检查的人员使用。如局方有要求亦应当提供给局方。

飞机或涡轮动力旋翼机运营人如果按照本条(f)(3)款制订或修改检查大纲,应当将该大纲提交局方批准。大纲必须以书面形式并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对该型飞机或涡轮动力旋翼机进行检查的说明和程序,包括必要的试验和检查。该说明和程序必须详细阐明要求进行检查的机身、发动机、螺旋桨、旋翼和设备的部位和区域,包括救生和应急设备。

以使用时间、日历时间、系统工作次数或其任何组合表示的各项检查的计划。

当运营人按本条(f)款将一种检查大纲改为另一种检查大纲时,应当用按原先大纲累计的使用时间、日历时间或使用循环,来确定新大纲的检查到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