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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311条

第91.311条 高度表系统和高度报告设备的测试和检查

按仪表飞行规则驾驶飞机或直升机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在前24个日历月内,每个静压系统、高度表仪表和自动气压高度报告系统已经过测试和检查,并符合CCAR-43部附录D的规定;

除了使用系统排水和备用静压活门外,对静压系统的任何开启和关闭之后,该系统须经过测试和检查,并符合CCAR-43部附录D中(a)款的规定;

因安装或维修后,ATC应答机的自动气压高度报告系统可能导致数据一致性误差,因此该综合系统应当经测试、检查并符合本条(c)款和CCAR-43部的规定。

本条(a)款要求的测试应当由以下一方进行:

飞机或直升机的制造商;

具有相应维修许可项目的维修单位;

持有相应等级维修人员执照的维修人员(仅限于静压系统的测试和检查)。

按技术标准规定批准的高度表和高度报告设备被认为是在它们的制造日期被测试和检查的。

任何人不得在高度表和自动高度报告系统的最大高度以上,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驾驶飞机或直升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