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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307条

第91.307条 维修、预防性维修、翻新或改装之后的运行

经过维修、预防性维修、翻新或改装的航空器,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运行:

已由CCAR-43部第43.15条中规定的人员批准恢复使用;

已按CCAR-43部第43.19或43.21条的要求作出了维修记录。

当航空器经过可能明显改变其飞行特性或对其飞行操作有重大影响的维修、翻新或改装后,应当由至少持有相应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对完成的维修或改装进行试飞检查,并将试飞检查情况在该航空器记录中作出记录,否则不得用该航空器载运人员(机组人员除外)。

如果飞行前,地面试验、检查或此两者表明维修、预防性维修、翻新或改装没有明显改变飞行性能或对该航空器飞行操作产生重大影响,该航空器不必按本条(b)款的要求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