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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305条

第91.305条 要求的维修

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应当:

按本章的规定检查航空器,并且,除本条(c)款规定外,在要求的两次检查之间按CCAR-43部的规定修复缺陷;

保证维修人员在航空器维修记录中作适当的记录,表明航空器已被批准恢复使用;

对按本规则第91.411条允许不工作的任何仪表或设备,在下一次要求的检查时,必须进行修理、更换、拆下或检查;

当缺陷包括不工作的仪表或设备时,应当按照CCAR-43部第43.11条的要求挂上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