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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303条

第91.303条 总则

航空器的所有权人或运营人对保持航空器的适航状态,包括按要求完成所有适用的适航指令负主要责任。

对航空器实施维修、预防性维修或改装时,应当符合本章和其它有关规章,包括CCAR-43部《维修、预防性维修、翻新或改装》的规定。

如果航空器制造厂颁发的航空器维修手册或持续适航指导文件中含有适航限制章节,运营人应按上述文件中规定的更换时限、检查周期以及有关程序从事维修,或者按CCAR-121部或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批准的运行规范或第91.309(e)款批准的检查大纲中所列出的检查周期和有关程序进行维修,否则,任何人不得运行该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