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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191条

第91.191条 II类或III类运行手册

除了本条(c)款规定的外,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进行II类或III类运行时,应当:

航空器上必须载有经批准的对该航空器现行有效的II类运行手册;

依据手册的程序、指令和限制实施运行;

对手册中所列的II类或III类运行所必需的航空器仪表和设备,已经按照该手册中的维修大纲进行过维修和检查。

运营人必须将一套经批准的现行有效的手册保存在主运行基地,在局方运行监察员要求时可供检查。

本条不适用于依据CCAR-121部和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实施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