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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1013条

第91.1013条 应急设备

任何人不得运行没有装备本条所列应急设备的飞机。

本条要求的每项应急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按照第91.309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的随时可用状态;

易于机组成员随时取用;

清楚地标明其使用方法;

如果装在隔舱或容器内,应当在隔舱或容器上标明其所装设备和上一次检查日期。

在驾驶舱、客舱和货舱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手提灭火器:

灭火剂的类型和数量应当适用于预计使用该灭火器的舱内可能发生的火灾的种类。

驾驶舱内或驾驶舱附近应当装备至少一个手提灭火器,并应放置在飞行机组成员易于取用的位置。

容纳7至30名乘客的每架飞机的客舱内,应当在便于取用的适当地点配备至少一个灭火器;

容纳多于30名乘客的每架飞机的客舱内,应当在便于取用的适当地点配备至少两个灭火器。

手提灭火器应当恰当地固定,以免妨碍飞机的安全运行或对机组成员和乘客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手提灭火器还应当存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如果存放位置不是明显可见,则应当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应当配备急救箱,用于处理飞行期间或小事故中可能发生的人员伤害。

容纳19名(不含)以上乘客的飞机应当配备应急斧。

载客飞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由电池供电的便携式扩音器,并且方便负责指导紧急撤离的机组成员取用:

旅客座位数在61座至99座之间的飞机应当配备一个扩音器,放置在客舱最后部位飞行乘务员在正常座位上易于取用的位置,但是,如果局方认为放置在其他部位更有利于紧急状态下人员的撤离,则可批准偏离本款的要求。

旅客座位数大于99座的飞机,在客舱前端和最后部位乘务员在正常座位易于取用的位置各放置一个扩音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