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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1011条

第91.1011条 跨水运行中使用的无线电设备

除本条(c)和(d)款规定外,驾驶飞机在离最近海岸超过186千米(100海里)或超过30分钟飞行时间的水面上空飞行时,飞机上应当装备下列工作良好的无线电设备:

与地面设施相对应的下列无线电通信设备,能够在航路上任何地方,至少可与一个地面站建立双向通信联系:

两台发射机。

(ii)两个话筒。

(iii)两付耳机或一付耳机和一个扬声器。

(iv)两台独立的接收机。

适当的电子导航设备,包括至少两台独立的电子导航装置,能够向驾驶员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指定空域内导航所需的信息。但是一台可以同时接收通信和所需导航信号的接收机,可以用来代替一台独立的通信接收机和一台独立的导航信号接收机。

对于本条(a)(1)(iv)和(a)(2)款的接收机或电子导航设备,如果其任何部分的功能都不依赖于另一台接收机或电子导航设备,则认为其是独立的。

如果本条(a)(1)(i)至(iv)和(a)(2)款中要求的双套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不超过一套设备发生故障或不能工作,飞机仍可从不能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地点飞到能够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地点,但不允许载运旅客。

当在航路上需要甚高频和高频两种通信设备,并且飞机上有供通信用的两台甚高频发射机和两台甚高频接收机时,则只要求一台高频发射机和一台高频接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