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1009条
第91.1009条 跨水运行的救生设备
驾驶飞机在离最近海岸超过93千米(50海里)的水面上空飞行时,应当在该飞机上为每一乘员装备救生衣或经批准的漂浮装置。
驾驶飞机在离最近海岸超过186千米(100海里)或超过30分钟飞行时间的水面上空飞行时,应当在机上装备下列救生设备:
为该飞机的每个乘员配备装有经批准的救生定位灯的救生衣。
额定容量和浮力能够容纳全部飞机乘员的足够数量的救生筏,每只救生筏上装有经批准的救生定位灯。
每只救生筏上至少装有一个烟火信号装置。
一台防水、自浮、便携式应急无线电信号装置,它可以在一个或几个适用的应急频率上进行发射,并且其工作不依赖于飞机电源。
按CCAR-25部25.1411(g)款要求存放的救生索。
所需的救生筏、救生衣和信号装置应当装在有明显标志且在水上迫降时易于迅速取用的位置。
所需的每只救生筏应当配备与所飞航线相适应的救生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