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967条
第91.967条 驾驶员的理论检查和熟练检查要求
参加代管航空器运行的驾驶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通过局方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或代管人内部经局方批准的飞行检查员实施的关于下列内容的理论检查(笔试或口试):
本规则、CCAR-61部和其他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内容;
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规范和运行手册;
驾驶员所飞机型的动力装置、主要部件和系统、主要附件、性能和操作限制、标准和紧急操作程序以及经批准的操作手册或等效资料中的内容;
针对驾驶员所飞机型,保证驾驶员遵守起飞、着陆和巡航过程中的重量和平衡限制的方法;
与运行的实际情况和驾驶员被批准的权利相适应的导航方法和导航设备的使用,包括在适用时,对仪表进近设施和程序的熟悉;
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包括在适用时,对仪表飞行规则程序的熟悉;
一般气象学知识,包括关于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和风切变的知识,以及在适用于代管人的运行时,关于高空天气的知识;
关于下列各项的程序:
识别和避让恶劣天气;
(ii)进入恶劣天气时的脱离方法,包括脱离低空风切变的方法(对旋翼机驾驶员不作要求);
(iii)靠近雷暴或穿越雷暴区(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颠簸(包括晴空颠簸),结冰,冰雹和其他危险天气环境;
在适用时,新的设备、程序和技术。
在前12个日历月内,代管航空器的驾驶员应当在其所飞级别或型别(如有型别)的航空器上通过由局方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或代管人内部经局方批准的飞行检查员实施的熟练检查,以确定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该型别或级别航空器的实际能力。熟练检查的内容包括初始颁发相应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所需进行的实践考试中要求的动作和程序。
实施理论检查或熟练检查的人员必须能够确信,接受检查的驾驶员已熟练掌握相应的知识、程序和动作,没有遗留任何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缺陷。
实施检查的局方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或代管人内部经局方批准的飞行检查员负责为通过检查的驾驶员作出能力证明,并将之记录在航空器代管人的驾驶员个人记录中。
经局方批准后,全部或部分熟练检查项目可以在飞行模拟机或其他相应的飞行训练器中完成。对于有飞行模拟机的航空器,航空器代管人应当确保驾驶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在飞行模拟机上完成的训练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