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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04年) 第91.965条

第91.965条 飞行机组的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

航空器代管人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飞行机组成员的总飞行时间(含所有飞行时间,如训练、调机飞行等)满足下列要求:

任何7个连续日历日内不得超过40小时;

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20小时;

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400小时。

对于含一名或两名驾驶员的飞行机组,其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安排应当满足下列表格中的要求:

对于含三名驾驶员的扩编飞行机组,其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安排应当满足下列表格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