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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开办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每周应当至少在公司官方网站或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公告一次投资账户单位价格。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历史信息;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应当保留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开办以来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全部历史信息。

保险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历史信息应当方便公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