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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软件行业协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协会成员共同承担,经主管部门申请,财政也可适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条 软件行业协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能。 第三十九条 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纳入国家有关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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