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年) 第七章 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 第二十三条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七章 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 第二十三条 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区所在地落户。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