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年度核查。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对核查结果符合实施方案和规范要求的,县级有关部门应及时支付对民间投资水土保持项目的扶持资金。省级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