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范围包括:
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建设;
灌区内的沟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机电排灌站建设;
机电井建设;
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牧区饲草料地灌溉工程建设;
农田排水工程建设;
上述工程的运行、管理以及科学技术研究与咨询服务。
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建设;
灌区内的沟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机电排灌站建设;
机电井建设;
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牧区饲草料地灌溉工程建设;
农田排水工程建设;
上述工程的运行、管理以及科学技术研究与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