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范围包括:

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建设;

灌区内的沟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机电排灌站建设;

机电井建设;

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牧区饲草料地灌溉工程建设;

农田排水工程建设;

上述工程的运行、管理以及科学技术研究与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