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4年) (四)

(四) 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从2004年起,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由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统一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