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在黑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由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以及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授予的权限办理。 引用法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