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对黑河干流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