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对取(退)水口的启闭及取(退)水情况进行现场监测;
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对取(退)水口的启闭及取(退)水情况进行现场监测;
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