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清水沟河道和刁口河故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黄河水利委员会或者其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批准:

爆破、钻探;

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从事挖河、开渠、堵复河汊、筑堤围地、筑堤蓄水以及其他影响防洪、防凌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