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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入海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

第十一条 有堤防的黄河入海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无堤防的黄河入海河道,其管理范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黄河河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依照下列标准划定: 第十三条 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其管理范围为改道前划定的管理范围。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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