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2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26年) (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 不及时下达月、旬水量调度方案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