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黄河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防止黄河断流。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