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二十三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应急调度 第二十三条 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制订实施方案,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