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十九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十九条 黄河干、支流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和出库流量控制断面的下泄流量以国家设立的水文站监测数据为依据。对水文监测数据有争议的,以黄河水利委员会确认的水文监测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