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十一条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水量调度 第十一条 黄河干、支流的年度和月用水计划建议与水库运行计划建议,由十一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按照调度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时间向黄河水利委员会申报。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申报黄河干流的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商河南省、山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