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核定企业资格的,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核定企业资格,并可给予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核定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