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承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业务的邮政营业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邮寄过程中的安全。 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每季度将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情况集中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邮政局。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