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附件2);
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应于10日内发给运输证明,同时将发证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