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因科研或生产特殊需要,单位需派专人携带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随货携带运输证明(或批准购买的证明文件)、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