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并经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复核。处方保存2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