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定点 第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定点 第十三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的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连锁企业(含相应门店)的名单在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