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定点 第十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定点 第十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如需开展此项业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加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或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