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定点 第八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定点 第八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具备经营90%以上品种规格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能力,并保证储备4个月销售量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具备经营60%以上品种规格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能力,并保证储备2个月销售量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