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