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