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